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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秘:明朝文官中为何会出现歧视现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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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3-25 23:5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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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揭秘:明朝文官中为何会出现歧视现象?下面趣历史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。
  会试中式举人、监生与吏员,这些不同身份的人通过礼部或吏部的具体选拔考试后,在吏部听选、授职过程中,由文选清吏登记其出身方式而依制授任。于“进士”而言,通过礼部会试的中式举人殿试后分别获赐“进士及第”、“进士出身”或“同进士出身”的身份等级,后二者赴部听选时,无须再如唐人须经吏部选试方可授任,而是直接进入登记与娃选授职阶段。
  监生(包括举人、贡生等)、吏员各自按要求历事、服役期满后,赴吏部参加吏部组织的考试,考中者即获得官员身份,文选清吏司责成填写考试时身份类型—此类型只标明其获得官员资格的途径,而不再是他们当下的等级身份,同样由稽励清吏司整理、贴黄。“进士”、“监生”、“吏员”等身份,经过吏部二司的登记、整理,伴随各自终身,作为各自的“出身”类型
  一、明朝的文官出身
  需要指出的是:出仕之途,应指科举、历事、资次等方式;进士、监生、吏员则是文官的入仕前身份类型。因为这些出身类型与出仕途径基本一一对应,明人在言及入仕途径时,往往假借或省略而言之,如前引丘濬《大学衍义补》三处文字,所谓“入仕之途”有三,为进士、监生、吏员”之语,实即“进士(由科举中式)、监生(历事)、吏员(资次)”的省略。
  明人入仕有不同途径而有相应出身。对于文官的不同出身及不同的入仕方式,明制,这方面的内容都要登记贴黄,而且,与王朝对官员整个仕宦生涯的升降迁转管理都要联系起来。这一制度,由明太祖于洪武四年即已将前期实践加以定制实行,将文武百官的姓名、籍贯及“起身”等详细记录,并盖玉玺存于内库。
  为防止日久错漏,命吏部每月一次更贴有除拜、迁调的官员贴黄,每岁终以其籍进忙于内库,作为定制。此时尚称“起身”。洪武二十六年《诸司职掌》贝详列了初选者赴选部登记候选时的各种身份—进士、监生、通经、秀才等。吏部文选司登记的选人出身记录,授职过后,即付稽励清吏司,由其负责整理、用印、交付(内府一份)、保管(本司一份)及续转等事项。《明会典》卷十一《吏部稽勒清吏司贴黄》部分记载甚详。
  明代文官初授之后,各自有升降迁转。《吏部职掌》、《明会典》等记载着专门的条文事例处理,其规定有选任程序(如类选、推升、保举、改调等)、有特定部门官职的选授迁转,有特定出身的升职规定等等。这些规定,影响着官员的仕途进程与发展空间。和初选一样,这些条文制度,仍然是分类别规定,进士、举人、贡生、例监等分别不同。在制度的实际实施运行中,一传再传之后,更是放大了这种出身带来的进迁差异,对官员的仕途命运形成了明显的出身效应。明代中后期,这种出身效应被放大而成为政治问题。
  一方面,我们可以从制度设计上看到出身差异,也可以从明人的切身言论到这种出身效应带来的官场态势。众多材料,皆揭示出明代论议资格的重点,即在“出身”之上,将宦海沉浮的关键因素几乎与出身差异联系起来,并逐渐衍生出反对出身歧视,为举贡不平的思潮,嘉靖朝论政行政的热点“三途并用”,即是这种思潮的典型体现。
  穆宗登基,下诏又再次强调要三途并用”而不拘资格:“朝廷用人,惟求任当其才。若拘泥资格,使举人绝望于九卿,岁贡不得为方面,殊非饬吏治、作士风之意。今后吏部用人,毋拘三途,但有才能卓异者,即便破格擢用,以示激劝。”三例见三十余年间,虽屡申并用之令,但依然是进士晋升速度快,发展空间大,预期品级髙;举人、贡生出身官员的上升空间己有既成禁锢惯例—即己形成授任方面的非正式制度。
  顾炎武痛心明亡,斥责此种现象曰:“明初荐辟之法既废,而科举之中尤重进士……举、贡历官虽至方面,非广西、云贵不以处之。以此为检曹一定之格。间有一二举、贡受知于上,拔为卿威,大僚则必尽力攻之,使至于得罪谴逐,且杀之而后己。……科第不与资格期,而资格之局成。”因出身差别形成资格之局,正是明代资格制的主要内容与朝代特色。明代前期起翰林官几乎已为一甲进士与庶吉士的专任,嘉靖时文征明以岁贡得荐入翰林,已为“只会中状元”的姚洙、杨维聪几诮,实与轻视非进士出身的思维习惯一脉相承。
  上言进士、举贡在晋升、迁转之路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别,而降调命运,非进士出身者乃得首当其冲。嘉靖时陈建《任官十议》言:“今仕途惟进士出身者不限。其举人监生,每榜所选,初一考察即十點去二三矣,经再考察十已點去六七矣,经三考察不去者十一而己,况杂流乎?”明代以考察来淘汰官员而为拣选举贡提供机会,陈建此言,乃见举人、监生及吏员等杂流得官甚难而失官更易。
  二、明朝人对出身歧视的批评
  丘濬即指出:“祖宗所恃以求贤辅治之具,诚莫先于进士一科,是以百年以来,凡明治体、建功业者,皆自此途以出。”反过来,这种局面又会强化进士与功业、官员与科举的关系,正德间名臣何孟春就称时人有此看法:以进士为“年少气锐,州县职非彼所止,彼能以黄甲自爱,故不安小成而多举职,旌异之典每先焉”,而监生、吏员出身官因前期的出身授任过程中长时间的壅滞,所以“监生、吏员出身者流,大较钟鸣漏尽、日暮途穷之人……十人而九皆坐可點之列。”
  这种互为因果的简单化思维,极易形成成见。至偏重科目已成王朝弊政的嘉靖朝,潘季驯为进士独重的辩护就与此思维如出一辙,他在嘉靖三十八年所上《慎选民牧疏》中说:“臣窃谓我国家官人之法虽曰三途并用,而特重进士之科,是历朝建功立业者,进士十居八九。盖士子既蒙进士之选,莫不有破硕上进之心,纵有识趣卑污、不自爱惜者亦十之一二也。举贡之人,每以资格自限,而况历试多年,方行就选,精力为之减损,意气为之折磨,报国之心轻,营家之念重矣。其豪迈之才、坚贞之操,难保尽无,殆亦十之一二。”
  这种将出身与行政操守简单对应,已属明显的偏见与歧视了。而此种歧视应为主流,这在后来的朝廷政议中可得到侧面印证。隆庆四年,吏科给事中贾三近所上之疏,言:“近年州县长吏率重甲科而轻乡举。同一宽也,在进士则为抚字,在举人则为姑息。同一严也,在进士则为精明,在举人则为暴戾。低昂之间,殿最攸异。”
  隆庆五年,兼署吏部尚书高拱上《议处科目人才以兴治道疏》言:“国初进士举人并用,其以举人登八座为名臣者,难以一二计。乃后进士偏重而举人甚轻,至于今则极矣!其系进士出身者,则众向之,甚至以罪为功;其系举人出身者,则众薄之,甚至以功为罪。”嘉靖朝已起诸途共重之议,三人之疏,显见明代官员所受评判和待遇,非与自身能力与行政行为相关,而与出身相关,进士出身则罔顾而从优,举人则无非而皆劣。
  出身歧视,尽在其中。这种歧视,很容易让人想到晚明白话小说中的牢骚,如《警世通言》中的《老门生三世报恩》,《初刻拍案惊奇》中的《通闺阔坚心灯火,闹图圄捷报旗铃》。
  有意思的是,贾三近之疏反对对举人和进士双重标准,但该疏另一部分的内容却又体现了强烈的出身歧视:“又:今州县正官有缺,率委佐威,大都年力衰耗、资格卑微、渔猎贪黎,虽亟为被點,而斯民已重狼狈不堪矣。宜下吏部,凡州县长吏毋得偏重进士,署印毋得滥授杂流。”其言资格之害,复以“资格卑微”论人,侧面反映出便是这些有识之士对于所谓“杂流”的无意识的歧视心态:举人、进士皆由儒入仕者,“杂流”则多为由吏入仕者。
  三、总结
  明代官员个人仕途命运与王朝管理上的这种出身影响效应,虽有其制度上的分类管理因素,然查阅相关史籍文献后可发现,嘉隆之后,在事关升迁的官员评议上,出身差异演变为强烈的出身歧视。洪、宣之后,在惟重科目的前提下,进士为高官,而可凭借权职建立功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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